機房氣體滅火防護區內事故風機的設置要求
一、《氣體滅火系統設計規范》GB 50370-2005
6.0.4 滅火后的防護區應通風換氣,地下防護區和無窗或設固定窗扇的地上防護區,應設置機械排風裝置,排風口宜設在防護區的下部并應直通室外。通信機房、電子計算機房等場所的通風換氣次數應不少于每小時5次。
二、《工業建筑供暖通風與空氣調節設計規范》GB 50019-2015
6.4.7 事故通風的通風機應分別在室內及靠近外門的外墻上設置電氣開關。
6.4.8 設置有事故排風的場所不具備自然進風條件時,應同時設置補風系統,補風量宜為排風量的80%,補風機應與事故排風機連鎖。
三、《民用建筑供暖通風與空氣調節設計規范》GB 50736-2012
6.3.9 事故通風應符合下列規定:
1、可能突然放散大量有害氣體或有爆炸危險氣體的場所應設置事故通風。事故通風量宜根據放散物的種類、安全及衛生濃度要求,按全面排風計算確定,且換氣次數不應小于12次/h;
2、事故通風應根據放散物的種類,設置相應的檢測報警及控制系統。事故通風的手動控制裝置應在室內外便于操作的地點分別設置;
四、圖集12N5-1《通風與防排煙工程》(建筑通風與防排煙設計分冊)
1、地下室變配電間、開閉所及計算機房等需要氣體滅火的房間,平時排風和氣體滅火后需要排除七氟丙烷、氣溶膠等均需設置機械排風系統,由于氣溶膠等滅火用氣體容重較空氣重,故其排風系統排風口應設置在房間下部。
2、氣體滅火時,由氣體滅火控制系統聯鎖關閉排風機、送風機及送、排風管道上的電動防火閥,使房間與外界隔絕,進行氣體滅火;氣體滅火結束,電動或手動開啟排風機,同時聯動開啟送風機及送、排風管道上的電動防火閥以排除七氟丙烷、氣溶膠等,排風機和送風機室內室外均能控制。如圖中所示室內、室外均設置控制按鈕。送、排風系統相關用電應為消防電源。
3、下排風口各支風管排風量總和按照房間換氣次數大于5次/時計算,氣體滅火后開啟排風機和送風機以排出房間下部七氟丙烷、氣溶膠等滅火用氣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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